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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铝业技师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

时间:2021-06-10浏览:来源:未知

学生学籍管理规定



1.目的


  加强和规范学生管理,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。



2.适用范围


  适用于学院对学生的学籍管理。



3.职责


3.1学生处负责学生的日常行为和学籍管理;

3.2教务处负责学生的教学考核和课堂考勤;

3.3专业教研室负责实习学生的实习、实验出勤考核。



4.工作程序


4.1入学与注册

4.1.1凡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,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,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,须凭有关证明,向学院申请延期报到(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)。未经准假或逾期不报到者,取消入学资格;

4.1.2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,应接受院方复查,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条件的,学院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,取消学籍退回原单位或原地区,并报省教育厅或省劳动厅备案;

4.1.3每学期开学,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,因故不能如期注册,必须按学院规定请假,否则按旷课处理;

4.1.4凡取得我院学籍的学生,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。

4.2成绩与考核

4.2.1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,成绩载入记分册,并归入本人档案。

4.2.2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,采取考试、考查和平时考核的办法。两门考查科按一门考试科折算;中技学生生产实习课按两门考试课折算。学科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(优秀、良好、中等、及格、不及格);

4.2.3体育课的成绩,按体育达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定;

4.2.4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,必须事先向学院申请,经批准后缓考,缓考不及格可补考一次;

4.2.5学生学期总评不及格的科目,在下一学期开学后进行一次补考,仍不及格的科目在毕业前夕进行一次性补考。补考按学院规定的时间进行,记分时只注明“及格”或“不及格”;

4.2.6擅自缺考、考试作弊,该科成绩以零分计,并视情节轻重,给予纪律处分;

4.2.7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。上课、实习、军训、全院集体活动等都应考勤,无故不参加者,按旷课处理;

4.2.8学院每学期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,在学生毕业时进行操行总评。

4.3休学与复学

4.3.1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,可准予休学或劝其休学;

4.3.2学生因病休学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,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书,经院务会讨论,院长批准后,方可办理休学手续,保留学籍并报学院主管部门备案;

4.3.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,休学期满的前一个月应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和有关复学证明,经审查批准后,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;

4.3.4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,予以退学。

4.4升级与试读

4.4.1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,经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;

4.4.2中技学生在校期间,经补考后成绩累计达相当于四门以上(包括四闷)考试科目不及格的,随班试读;在试读期间,学校对试读学生加收试读费,其费用为本学年本专业应收学费的四分之一。

4.5请假

4.5.1学生请假一律采用书面形式,不允许口头请假;

4.5.2学生请假必须得到“准假”的明确答复后,方能离校,否则按旷课处理;请假应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,同时在请假单上应注明是否准假和准假的天数;每周三下午为教职工政治、业务学习时间,学生自由活动,不计入请假课时;

4.5.3学生请病假,必须持有正规医院的证明,学生在校外因病不能返校必须持有所在地医院的证明;

4.5.4学生请事假,应写请假条,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,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送学生处批准;三天以上经主管院长批准。准假的假条一律送学生处备查;

4.5.5考试期间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,必须在考试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,经教务处批准后,再持申请到学生处办理手续;

4.5.6请假学生应按时返校,到学生处销假,因故不能返校者,须办理续假手续。在校外的学生续假也应以电讯的方式办理手续;

4.5.7一日以上的请假条,应及时送教务处,同时在学生处备案;凡被公安机关拘留、审查者,其拘留审查时间以旷课处理;

4.5.8凡弄虚作假、伪造、涂改请假条或医院证明者,以旷课处理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;

4.5.9学生处根据每周汇总的学生考勤情况,及时做好学生出勤统计,将异常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。

4.6奖励与处分、纪律考勤

4.6.1对德、智体和生产实习劳动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,分别给予表扬,授予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团干部”、“优秀共青团员”等称号,并向全院公布,记入学生档案;

4.6.2对于违反纪律的学生,学院应进行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,给予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;

4.6.3给予学生警告、记过处分, 需经学生处研究, 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;

4.6.4给予学生留校察看、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, 必须经过院务会讨论,院长批准后执行;

4.6.5对给予留校查看以下处分的学生,经教育帮助后,确有明显进步者,经本人申请,班主任签字,学生处讨论后报学院批准,可撤消处分;

4.6.6中技学生在校期间,补考后成绩累计达相当于总考试科目三分之二不及格者,责令退学;

4.6.7中技学生一个学期操行评定不及格者,给予记过处分;连续二个学期操行成绩不及格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累计三个学期操行成绩不及格,责令退学;

4.6.8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,责令退学;

4.6.9学生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五周,累计旷课200节以上者,责令退学;

4.6.10学生每学期旷课时数累计超过80节以上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,情节严重者,责令退学;

4.6.11因病或意外伤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继续学习者,应予退学;

4.6.12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期期末所有的所学科目考试、考查者,责令退学;

4.6.13开除学籍

  a.凡因违反法律法规,受到劳动教养、刑事处罚者,一律开除学籍;

  b.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一年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或继续违反校规者,开除学籍;

  c.犯有其它错误,性质恶劣、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。

4.6.14学生上课、考试、毕业设计、实习、实验及其他集体活动等均实行考勤。因故不能参加,必须请假。凡未经请假或超假者,一律按旷课处理;

4.6.15考勤折算办法: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计算,迟到或早退十五分钟以上,作旷课一节计算;

4.6.16连续旷课二周、累计旷课80节以上者,警告处分;

4.6.18连续旷课三周、累计旷课120节以上者,记过处分;

4.6.19连续旷课四周,累计旷课 160节以上者,留校察看处分;

4.6.20连续旷课五周,累计旷课200节以上者,责令退学。

4.7毕业与结业

4.7.1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毕业考核和操行总评成绩合格者,准予毕业,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;

4.7.2学生毕业前,对未及格科目进行一次性补考,补考后仍有两门学科不及格者为结业。发给结业证书。结业一年内,由本人申请,学院准予最后补考一次。补考及格者,换发毕业证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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